甘肃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择业期间管理办法(甘人通[2005]60号)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1-14浏览次数:211

为了加强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择业期间的管理,帮助和促使择业毕业生尽快就业,保证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择业通知书》发放范围
1、省内普通大中专院校甘肃生源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包括省内外非国有单位及实行聘用制、合同制等多种就业形式的国有单位),需继续择业的,发放《择业通知书》。领取《择业通知书》须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择业通知书发放登记表》。
已落实就业单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发放就业报到证。到非国有及实行聘用制、合同制等多种就业形式的国有单位就业者人事关系可委托我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代理。
2、省外普通高校甘肃生源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持《就业报到证》回我省报到。申请在省内继续择业的,可按规定程序换发《择业通知书》。
二、《择业通知书》登记注册
1、毕业时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须在一个月内(择业证签发之日起算)由本人到生源市(州)人事部门进行择业登记。登记时须出具《择业通知书》、毕业证、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各市(州)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择业毕业生的登记工作,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就业。超过半年未到生源地进行登记的,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再为其办理毕业生就业有关手续,其档案转回家庭所在县(区)人事部门代理,户口迁回家庭所在县(区),非农业户口的,直接迁入家庭户口薄;农业户口的,可在县(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心办理集体户口。
2、持《择业通知书》毕业生在生源市(州)人事部门登记后,应同时到生源县(区)人事部门登记。每半年(从在市州登记之日算起)由本人到本县(区)人事部门进行一次未就业注册。登记注册时需出具《择业通知书》、毕业证等手续,并由本人在注册表上签字,确认其尚未就业。各县(区)人事部门要加强力量,积极做好注册工作。连续两次未去县(区)人事部门注册的,视为其已自主就业,各级人事部门不再负责办理就业事宜。
三、持《择业通知书》毕业生按规定登记注册后,可继续自主择业,择业期为三年。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后,按有关规定到相应部门办理就业手续。其中,在本市(州)内落实了单位的(不含省直、中央在甘单位),由市(州)人事部门换发《就业报到证》;在生源市(州)以外落实单位的,通过毕业学校到省人事厅(师范院校到省教育厅)办理《就业报到证》。
四、各市(州)、县(区)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择业指导管理与服务。要指定专人,及时办理毕业生择业登记和注册;要配备一定的设备,改善办公条件,保证择业登记注册工作顺利进行。各大、中专院校要加强毕业生的就业教育和择业指导,加大宣传力度,使每位毕业生掌握择业的政策规定,及时到生源地登记注册。
五、省上建立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择业登记注册信息网络系统,各市(州)人事局通过信息网络系统,及时上报择业毕业生的登记注册情况。师范院校毕业生择业登记注册情况报省教育厅,非师范院校毕业生择业登记注册情况报省人事厅。
六、2004年以前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从2005年7月1日起按此办法管理。
                甘肃省人事厅      甘肃省教育厅
                         2005年5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