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暨研究生模范干部评选实施细则(2015年9月修订)

发布者:文学院发布时间:2015-10-18浏览次数:10711

根据《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方法》、《西北师范大学李秉德教育基金章程》、《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模范干部评选办法》、《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方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研究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凡符合《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方法》、《西北师范大学李秉德教育基金章程》、《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模范干部评选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我院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奖学金和研究生模范干部。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采用分类积分的办法,根据积分情况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向学校的推荐人选。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积分由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和综合表现三部分相加后得出。其中学业成绩占20%、科研成果60%、综合表现20%。

    第四条  学习成绩的积分项目和方式为:

    第1项  课程成绩包括专业课和公共课成绩,积分方式为所有课程的平均分。

    第2项  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其他语种依照相应规定执行)通过者,或雅思和托福成绩达到出国留学标准者(本科阶段专业为外语者除外)计10分。

    第五条  科研成果(学术论文)的积分项目和方式为:

    第1项  D类刊物论文每篇计2分,C类刊物论文每篇计6分,B类刊物论文每篇计12分,A类刊物论文每篇计24分。

    第2项  D类学术论文只计4篇,其中前2篇计全分,后2篇减半计分。

    第3项  在国家级学会会刊、教育部直属综合性大学主办的学术辑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一律按C类认定。

    第六条  综合表现的积分项目和方式为:

    第1项  作为主讲人在研究生学术月等活动中做学术报告者,每次计2分;参加省内高校及学术机构举办的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者,每次计3分;参加省外高校及学术机构举办的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者,每次计4分。

    第2项  参加各类学生活动,且获得奖励的,院、校级每项计2分;厅级每项计3分,省级及以上每项计5分。

    第3项  担任院、校研究生会主席或副主席,或研究生党支部副书记,计5分;其他职务计3分。

    第4项  参加导师主持的省部级项目计2分,国家级项目计4分。参加多个项目时只按最高级别计1次。

    第5项  参加导师的其他横向课题取得的非期刊论文类研究成果,以参与项目的方式计入。

    第七条  根据《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规定,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方式为:

    第1项  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均按照一级学科进行评定。

    第2项  凡满足以下3款基本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均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参加学校联评而未成功的博士研究生可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1款  至少有1篇B类科研成果。

    第2款  上学年度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

    第3款  至少参加过1项社会工作。

    第八条  根据《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方式为:

    第1项  以推荐免试方式新入学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申请审核方式入学的博士研究生直接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直接确定。

    第2项  二、三年级的学业奖学金按年级人数分配名额,不同年级的一等奖学金按照一级学科评定,二等奖学金按照二级学科分配名额后评定。

    第九条  李秉德教育基金奖学金按照《西北师范大学李秉德教育基金章程》进行评定,往年已享受过李秉德教育基金奖学金的研究生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条  研究生模范干部按照《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模范干部评选办法》进行评选,评选对象包括担任校院两级研究生会干部、研究生党支部委员等,往年已获得过模范干部奖励的研究生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照《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方法》的规定按月发放,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纳学费者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评定材料范围

    第1项  凡申请国家奖学金、研究生模范干部者,须提供自入学起(9月1日)到评定至(9月30日)的全部材料原件。

    第2项  凡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李秉德教育基金者,须提供上学年度(即上年的8月1日至次年的7月31日之间)的全部材料原件。

    第3项  凡申请各类奖学金者,自入学以来的所有课程成绩都纳入计算范围,不按照学年度区分计算。

    第十三条  作者与刊物认定

    第1项  以第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必须是申请者的导师,其他情况不予认定。

    第2项  凡在非高校、社科联、社科院、文联、作协等机构主办的与本学科无直接关系的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一律不予认定。

    第3项  由商业机构、国内外期刊和出版机构自行举办的各类赢利性评奖活动、论文结集等一律不予认定。

    第十四条  凡申请研究生奖学金者,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包括电子版),论文、著作等学术成果以公开出版者为准。

    第十五条  除特殊规定者,论文、项目、获奖、竞赛等成果的级别按照学校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第1项  凡在上年度受到院级通报批评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取消各类奖助学金及评优资格。

    第2项  凡在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及研究生模范干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并经查证属实者,取消当事人本年度各类奖助学金及评优资格,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3项  凡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者,每次扣除综合表现类积分2分。

    第4项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9月3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