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发布者:文学院2发布时间:2013-11-20浏览次数:299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各种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行为,确保我校安全,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共同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采取措施加强学校秩序管理,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三条 进入我校的人员,必须佩带或持有并主动出示我校学生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因公务或探亲访友等进入学校,须在门卫室办理会客登记手续后方可入校。所有出入校门的人员,必须遵守门卫管理规定,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管理、检查。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威胁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进入学校。
第四条 凡进入学校的车辆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学校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和管理。
校道实行限速行驶,所有在校道行驶的汽车、摩托车车速不得超过30KM/H,电动车、助力车车速不得超过15KM/H。
严禁在校道进行机动车驾驶训练及非机动车的学习活动;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位置,严禁乱停乱放;实施交通管制的路段严禁任何车辆驶入,如有特殊原因确要进入的,须经保卫科批准。
严禁载重车辆在校道内行驶。
第五条 国内新闻媒体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效的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与学校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接洽、同意后,在校方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六条 受学校邀请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由学校国际交流处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报保卫科备案,在其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进入学校开展工作。
第七条 严禁非法擅自闯入学生宿舍。本校师生员工进入学生宿舍,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出入证,接受宿管员的查验、询问。无有效证件者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登记手续。
学生不得进入异性学生宿舍。学生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异性学生宿舍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登记手续。
校外人员到学生宿舍进行探访活动,凭个人有效证件履行登记手续后,在宿管员室与被访者见面。若因公务等特殊情况,经宿管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宿舍。
学生宿舍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第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执行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定期做好内务卫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不安全或大功率电器(单个电器额定功率超600W)。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休息和起床;休息时间不得在学生宿舍区大声喧哗、开收录音机或播放音响、利用计算机上网游戏等,以免影响他人的正常休息。
第九条 张贴告示、通知、启事,悬挂广告等必须经学校有关部门的同意并报保卫科备案,张贴、悬挂的地点必须是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并署真实姓名,所属单位,张贴物必须加盖主管部门公章。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保卫科、总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等有关部门均可清除,并追究违规者责任。
严禁在建筑物、课桌、地面等处乱张贴、乱写乱画。违反此规定的将责令其清除干净,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严禁张贴、散发(包括在互联网上)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一经发现,任何人都有权将其扭送学校保卫部门,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严禁上传、下载、制作、复制、传播、阅读、观看反动、淫秽报刊、杂志、书籍、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严禁在互联网上上传、下载不良信息。
第十条 任何人都不得干扰和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师生员工及其他在校活动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在校内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安全和稳定。
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吸毒;严禁破坏或损坏、抄拿、私自移动、挪用各类设备、设施、材料;严禁在公共场所追逐打闹、划拳、起哄、摔瓶子,保证公共场所的良好秩序。
提倡校园文明,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图书馆、实验楼、教学楼、办公楼等教学、科研、工作场所;在学校公共场所不得有拥抱、接吻等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严格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不得偷盗、破坏、私自挪用学校的公共设施。
第十一条 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含改建、扩建、改变建筑物功能)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等设施,主管者、设置者、施工者应当事先书面报请学校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会签,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施工。施方将有关情况报保卫科备案,并按要求为外来施工人员办理临时出入证。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有关部门可以劝其停止施工或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可指令有关机构进行拆除,或者责令设置、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等通讯设施的(学校有关部门、组织正常使用除外)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党委办公室或学校领导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私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等通讯设施。
第十三条 在校内举行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均以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为原则,并保证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内容健康向上。大型活动,组织者必须在48小时前报请有关机构(学生活动报学生工作处或团委,教工活动报学校工会)同意,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同时报保卫科备案,必要是可向学校保卫科、辖区派出所申请协助。
第十四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或外请人员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必须在24小时前向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报告人、人数、时间、地点、负责人的姓名和安全措施,需要保卫科协助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的,同时提出申请。
所有集会、讲演、讲座、报告等均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对以上活动,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4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申请书及审批表及时报保卫科备案。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学校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组织者及其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如有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有损害国家财产或造成公私经济损失的,学校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在校内进行经商、从业活动,必须持有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报请学校总务处审批,批准后到保卫科备案并办理有关人员的服务证。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内经商。
违反以上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严禁学生在校园进行经商活动,更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学生的勤工俭学活动应在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下进行。
第十七条 学校校园互联网络由学校统一管理,师生员工如需通过校外网络公司安装宽带网的,应向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请,报校网络中心及保卫科备案后方可安装。学生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或违反学校规定的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尊重师生员工的宗教信仰,但严禁在校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更不得进行邪教及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本校人员,学校可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外人员的处理,由主管部门会同保卫科执行,如是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保卫科协助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