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校外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1-20浏览次数:380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校外学生公寓是指学校与房地产业主单位以学校学生入住业主单位公寓为前提和基础的合同式公寓。校外学生公寓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必然产物,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校外学生公寓的管理,根据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校外学生公寓管理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学生公寓要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采取政府指导,学校、业主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制度规范与学生自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条 西北师范大学租用业主单位的房屋及配套设施作为学校校外学生公寓,业主单位要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并为入住的学生提供配套服务。服务的时限、项目、标准和具体要求,以学校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为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校外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下设办公室、物业管理公司、学生公寓民主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 管委会由西北师范大学有关负责人,业主单位法人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管委会主任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校主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业主单位法人代表、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和后勤管理处负责人担任;设委员若干名,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管委会全面负责校外学生公寓生活管理、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学生管理等工作。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和协调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管委会的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公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
     (二)定期听取物业管理公司关于公寓管理、服务、硬件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汇报;
     (三)负责处理公寓内发生的重大问题;
     (四)检查、督促公寓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的贯彻落实;
     (五)检查、督促公寓的设备、卫生、秩序和安全等情况;
     (六)协调解决学生、学校和业主三方在管理和服务方面出现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 办公室是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落实管委会确定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
     (二)经常深入学生公寓,全面了解学生的生活情况和日常表现,及时处理学生公寓内发生的问题;
     (三)在公寓内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法律法规、行为规范教育;
     (四)检查公寓卫生、纪律、安全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五)受理学生关于公寓建设、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投诉;
     (六)负责公寓辅导员的选任、调整、辞退工作,制定公寓辅导员的奖酬金标准及发放办法;
     (七)负责公寓文明宿舍标兵、文明宿舍、卫生先进宿舍的评选表彰工作;
(八)负责公寓学生管理工作经费的预算、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学生民主管理委员会由校学生会牵头,从学生中选举产生。学生民主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和协调学生遵章守纪,自我管理;
     (二)组织和协调学生参与公寓的管理、监督和服务;
     (三)积极反映学生的建议和要求;
     (四)协助做好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学生管理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入住校外学生公寓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物业管理公司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入住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要按学生的人数比例,选派学生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负责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学生开展健康向上的活动,促进学生公寓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学生民主管理组织开展工作。同时,聘用部分离退休老同志作为公寓辅导员,在管委会办公室的领导下,协助学生辅导员做好学生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党政都要高度重视入住校外公寓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分团委书记、学生辅导员、班主任要经常深入学生公寓,负责本学院校外公寓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在校外学生公寓内,设立阅报栏、公告栏、广告栏、广播站、活动室等,经常开展文体、科技活动,营造健康向上的公寓文化氛围。
       第十三条 在校外学生公寓内,建立党团组织,开展正常的组织生活,发挥党团组织在思想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武保处作为管委会成员单位,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做好入住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入住学生违纪查处,业主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章   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校外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由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物业管理公司由业主单位牵头组建或由管委会向社会公开招标。其职责是按照管委会制定的有关规章和物业管理规定,保障入住学生的日常生活需求及公寓房屋与生活设施的正常使用,保障学生公寓正常的生活秩序。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范围:房屋及相关设施的维修与保养;公寓区内道路、公共场所及公用楼梯走廊的保洁;公寓区内花草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供水、供电、供暖、照明、电视、排水设施的保障与维护;公寓区内餐饮食堂、商业网点、洗衣、理发、银行、邮政、通讯、自行车棚、停车场、学生活动等公共场所设施的使用和经营;公寓区内的卫生、安全保卫、消防和门卫值班等;其它物业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内的基础设施、商业网点、娱乐、健身等服务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公寓食堂应向学生提供与学校内部食堂水平相当、符合饮食卫生标准、价格适当的餐饮服务。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依据学校与业主单位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制定物业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学生公寓实施物业管理,依法经营;为学校派住学生公寓的辅导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全面负责公寓的安全保卫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和学校武保处做好公寓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工作,保证入住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和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学校有关部门;接受管委会的监督,重大的管理措施实施以前应当提交管委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收费标准和经费使用
第十九条 校外学生公寓收费严格按照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批准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按学年度在学生入住时一次性收取。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确有必要设立或调整的项目应征求管委会意见,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公寓实行水电定额包干,超额部分学生自理,按当地居民水电价格标准收费,其它有偿服务项目的收费应经管委会同意,并报物价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寓应为入住学生提供卧具(床单、被套、枕巾)的定期免费洗涤服务,其它服务项目(如开水供应、洗澡、理发、洗衣、通讯、餐饮、医疗、购物、车辆存放等)均实行有偿服务。坚持自愿消费的原则,不做硬性规定。
       第二十二条 日用低值易耗品(如灯管、启辉器、球阀、卫生工具等)的免费供应标准,按照《校外学生公寓学生入住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超标部分由使用者全价购买。
       第二十三条 业主单位每年应从学生住宿费中拿出20%,作为公寓物业管理运营费,以保证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行,专款专用,不得借支挪用,超支由业主补足,节余归业主单位所有。物业管理公司每学期向管委会汇报一次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并随时接受物价、税收、卫生等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入住时要与物业管理部门签定入住合同,收取定额的财产押金,作为财产损坏的理赔储备金,在学校财务处设立帐户,专款专用,不得借支挪用。学生毕业时财产无损失者,凭物业管理公司开具的票据,在学校财务处退款。
       第二十五条 校外学生公寓业主单位按入住学生人均20元,西北师范大学按人均10元的标准划拨学生管理经费,在学校财务处设立专户,作为辅导员的值班酬金、文明宿舍的评选表彰、管委会的办公费等,由管委会办公室管理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为了加强对校外学生公寓的管理,必须制定和完善一系列规章制度,如《校外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工作条例》、《校外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兰天公寓物业管理办法》、《兰天公寓学生入住管理办法》、《校外学生公寓服务范围及其质量标准》、《校外学生公寓民主管理委员会章程》、《校外学生公寓辅导员管理办法》等,并确保上述规章制度的严肃性。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北师范大学校外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