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党委组织部、编办,政府人社局、财政局、监察局,省直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于2011年3月2日下发实施。现就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暂行办法》下发之日起,全省事业单位、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新进人员,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新进工勤技能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或批准聘用的人员外,都要按照《暂行办法》实行公开招聘。
二.自《暂行办法》下发之日起,上述单位不得再依据《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和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择业指导机构和派遣部门停止向上述单位发放《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三.《暂行办法》下发之日后,如发现有违反《暂行办法》进人的,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办理聘用手续,机构编制部门不得核增人员编制,财政部门不予兑现工资,并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
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监察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