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年综合表现评价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1-19浏览次数:125

 
第一条 为了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全面发展,有效评价学生在品德修养、学术科研、实践创新、文体竞技等方面的水平和能力,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科学导向学生发展,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新学年开始后,开展上学年综合表现评价工作,具体为计算上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按成绩高低排序,作为评定奖学金、选优推优、推免生的依据。综合测评成绩列班级前60%,具备评定奖学金、选优推优的资格;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可适当放宽综合测评成绩要求。
第三条 综合测评成绩计算
综合测评成绩由课程成绩、操行表现及基础分三部分组成,其中,课程成绩占70%,操行表现占30%。具体计算公式为:
综合测评成绩=课程成绩*70%+操行表现*30%+基础分(<=20分)。
第四条 课程成绩考核

计算上一学年所修课程的学年平均绩点(保留两位小数),并将结果换算成百分制形式。计算公式如下:

学年平均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相应课程绩点)/累积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学年平均绩点根据下表对应换算为百分制形式:
绩点制
5.0-4.0
3.9-3.0
2.9-2.0
1.9-1.0
0
百分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课程成绩考核以学院教务办公室提供的成绩为准。
第五条 操行表现考核
操行表现由德育素质、学术科研、技术技能、实践创新、其它奖分项目、罚分项目组成。
一、德育素质
(一)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参加集体活动、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勤奋学习、团结同学、心理健康、文明上网、勤俭节约、自强不息;遵守外事纪律,与外籍教师和留学生平等、友好相处。上述十项指标按总分1分计,经班级评议优秀的计1分,良好的计0.7分,合格的计0.5分。
(二)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受到校级以上表彰者加2分,学校通报表扬加1分,院级通报表扬者加0.5分(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二、学术科研
(一)出版学术著作,第一作者计3分,其他人计2分;出版其它著作,第一作者计2分,其他人计1分。

(二)参加学术科研项目、学术科研成果获奖、发表学术论文,按以下标准计分:

级别
第一作者或一等奖
第二作者或二等奖
其他人或三等奖
其它奖
国家级或A类刊物
3
2
1
0.5
省级或B类刊物
2.5
2
1.5
1
校级或C类刊物
2
1.5
1
0.5
院级或其它正式刊物、校内刊物
1.5
1
0.5
0.3

 (三)相关要求

1、同一作品参与不同类型学术科研活动就高计分。
2、评奖不分等级时按二等奖计分;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计分,第2、3名按二等奖计分,第4、5、6名按三等奖计分,第6名以后按其它奖计分;若以金银铜奖计,按一、二、三等奖加分。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1分。
3、出版著作须由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发表论文须在正式出版物(有正式批号)上发表,参加学术科研项目以项目立项书,学术科研成果获奖以正式文件为准。
三、技术技能
(一)通过英语等级考试计分标准,CET—4考试成绩426分(含)计1分,CET—6考试成绩426分(含)计2分。
(二)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计分标准,获国家一级证书者计0.5分,获得二级证书者计1分,获得三级证书者计2分(同时达到者不重复计分);
(三)通过秘书资格、托福、雅思、GRE、人力资源等各类技能型资格(驾照除外)考试,计1分。
四、实践创新
(一)参加学院集体社会实践计1分,个人独立开展社会实践计0.5分(须交社会实践成果)。评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按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分别计2分、1.5分、1分、0.5分。获表彰的小分队,其成员省级及以上计1分,校级及以下计0.5分。
(二)评为志愿工作先进个人,按国家、省级、校级、院级分别计2分、1.5分、1分、0.5分。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每次计0.5分(计分最高不超过3分)
(三)参加各种校园文化、艺术、体育竞赛类活动,个人奖按以下标准计分。集体奖国家级、省级每人计2分,校级、院级每人计1分,集体、个人同时获奖就高计分。评奖不分等级时按二等奖计分;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计分,第2、3名按二等奖计分,第4、5、6名按三等奖计分,第6名以后按其它奖计分;若以金银铜奖计,按一、二、三等奖计分。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1分。
级 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其它奖
国家级
3
2
1
0.5
省级
2.5
2
1.5
1
校级
2
1.5
1
0.5
院级
1.5
1
0.5
0.3
(五)担任学生干部根据以下标准按年度计分,兼任职务的就高计分后再加1分,当年有重大工作失误或评议不合格的不计分。在学校其它单位担任学生干部,没有根据《文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按期到学院报到备案的不予计分。
职位
主席、第一副书记
副书记、副主席
部长、党支部副书记
副部长、班长、团支书
其他干部
分值
4
3
2
1.5
1
四、其它奖分项目
(一)获优秀党员、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学生干部表彰,按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分别计2分、1.5分、1分、0.5分(当年同时获得者就高计分)。
(二)获“三好学生”表彰,按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分别计2分、1.5分、1分、0.5分;获国家奖学金,按一等、二等、三等分别计2分、1.5分、1分。
(三)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每次计0.5分(此项最高不超过2分)。
(四)学年体质健康标准,优秀计2分,良好计1.5分,及格计1分。
(五)参加军训工作,完成军训规定的计3分,因各种原因申请免训的计1.5分,请假10课时以内的计2分,请假20课时以内的计1.5分,请假30课时以内的计1分,请假超过30课时的计0分(按照上午4课时,下午4课时,晚上2课时计算)。
(六)所在寝室被评为校级标兵宿舍、文明寝室、先进寝室的成员分别计2分、1.5分、1分,院级文明寝室的成员加1分,同年获得者就高计分。个人被评为优秀宿舍长、楼层长的再加1分。
(七)参加无偿献血者加1分,参加捐献骨髓者加2分。
(八)向校内外报刊、广播台(站)投稿被录用的,每篇次计0.5分,此项最高不超过2分。
(九)各类通报表扬,每次计0.5分,此项最高不超过2分。
(十)获校级奖学金(不含“三好学生”奖)每项计2分,其中设二等奖学金的每项计1.5分;获得院级奖学金(不含“三好学生”奖)每项计1分,其中设二等奖学金的每项计0.5分(当年因同一理由获奖者就高计分)。
(十一)班级测评小组可根据本班情况,增设加分项目,参考相关标准量分。
五、罚分项目
(一)旷课一节扣1分(以班级日志记录或学院通报为准)。
(二)旷操被学院通报一次扣2分。
(三)未参加学院安排的集体活动,被学院通报一次扣2分。
(四)违章用电、私拉电线等扣2分;
(五)污损教室、宿舍等公共区域的墙面、桌面和附属设施扣2分;
(六)所在寝室卫生被评为不合格寝室,成员每人扣2分;
(七)酗酒、起哄、摔瓶子等扰乱校园秩序者扣3分;
(八)受到各类纪律处分的,按以下标准扣分:
职位
主席、第一副书记
副书记、副主席
部长、党支部副书记
副部长、班长、团支书
其他干部
分值
4
3
2
1.5
1
(九)担任学生干部,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经评议不合格的扣3分。
(十)班级测评小组可根据本班情况,增设加分项目,参考以上罚分标准。
第六条 学生综合测评考评工作相关要求:
1、学生综合测评考评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新学年开始的第一个月进行,在此基础上开展奖学金评定工作。
2、该项工作在学院党委副书记领导下,由辅导员负责,班主任牵头以班级为单位组织进行。班级须成立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2名)组成的测评小组,负责测算工作。测算结果经本人签字无异议后,将一式两份(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团委备案。
3、学院团委对学生学年评价工作进行复核,并接受同学们的意见及建议,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七条 操行表现考核要求的国家级、省级,以正式权威机构盖章为准;校级、院级特指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其它组织机构发奖不予认定。
第八条 以上计分项的起止时间为: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各加分项的认定以证书、文件或出版物为准。
第九条 凡向学院递交的材料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提供伪造证件,一经发现,即取消当年各类评优资格。
第十条 对有争议的加分、减分项目及计分标准,报学院研究后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文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