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院本科生年度综合测评工作,明确净加减分项目计分内容及计分标准,特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制定依据为《西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西师发〔2017〕126号)、学校《关于印发西北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西师发〔2024〕68号)以及我院学生的实际情况。
二、净加减分项目是本科学生综合测评成绩计算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项目基础分为30分,满分为100分,超过者按100分计算,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
三、加分项目计分内容及计分标准
学术科研类(需计分的 C 类及以上科研类论文、成果、著作,学院须组织3人以上专家进行审核,通过后计分)
(1)论文。学生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以西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本专业领域的科研论文。A类论文每篇计6分、B类论文每篇计4分、C类论文每篇计2分、D类论文每篇计1分(A、B、C可累计,D最多计2分)。
(2)著作。学生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出版且达到10万字的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著作。A类著作每部计6分、B类著作每部计4分、C类著作每部计2分(A、B、C可累计)。
(3)应用成果。学生为第一申请人、以西北师范大学名义申请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等应用类成果。A类成果每项计6分、B类成果每项计4分、C类成果每项计2分、D类成果每项计1分(A、B、C、D可累计)。
(4)科研项目。学生本科阶段主持学校“创新创业能力提升计划”资助项目,或主持、参与校级及以上其他科研项目,经学院审核鉴定后根据项目级别、个人贡献度分档赋分,获得立项但未结项项目均减半计分。详细计分办法如下:
主持省厅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并结项计4分,除主持人外,排名第1、第2的参与人计2分,排名第3至第5的参与人计1分,排名第6至第8的参与人计0.5分,其他参与人不计分;主持学校 “创新创业能力提升计划”资助项目并结项,每项计2分,除主持人外,排名第1、第2的参与人计1分,排名第3至第6的参与人计0.5分,其他参与人不计分。
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按照学校最新的教学科研项目、成果分类办法分档赋分。如某一方面有多个可获加分情形的,原则上就高计一次,不累计加分。
(二)文学创作。以西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出版的小说计4分,笔名授权书(界定);以第一作者署名在公开刊物发表文学创作每篇计1分,在文学院院刊《先锋》和《西北师大报》、官方网站、文艺创作类新媒体平台等发表文学创作每篇计0.2分。(最多计2分)
(三)竞赛获奖
学科竞赛获奖限学生本科阶段作为唯一队员或主力成员参加的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竞赛,经学院审核鉴定后按照学校最新的教学科研项目、成果分类办法根据奖项级别、奖项等级、个人贡献度分档赋分。作为唯一队员,获A1、A2、A3、B、C、D分别计12、10、8、6、4、2分,团体参赛负责人计全分,其余队员按照全分的80%计分。同一类别竞赛获奖如有多个可获加分情形的,不累计加分,就高计一次。获奖按证书或文件统计。
(四)外语类
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达到425分者计5分,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425分者计3分,同时通过者不累计加分。
(五)志愿服务与荣誉表彰类
1.在校院两级团委、学生会或学院党支部、团支部、班委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学年,任职期间为广大学生成长成才服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经本人申请、所在班级或任职服务组织集体评价认定、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可获得学生发展服务类加分。
职务 | 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党支部副书记、青协负责人 | 团委学生会和青协各部室负责人、班长、团支书 | 院校社团负责人、院校青协部室负责人、党支部委员、学生会及青协部员、其他班委成员 |
分值 | 3 | 2 | 1 |
2.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注册志愿服务活动时间达到200小时、150小时、100小时,分别计3、2、1分。
3.经学校或学院推荐,获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荣誉称号或表彰者分别计4、3、2、1分(各类奖助学金证书等不计入加分项)。如有多项志愿服务、同一类型荣誉表彰可获加分情形的,不累计加分,就高计一次。
4.参加由校、院两级团委组织的集中实践,领队计2分,成员计1分;按照“团中央统一规划、省级团委统筹指导、地市级和县级团委自主实施、高校团委宣传动员”的分散实践,如“返家乡”社会实践、“美好假期”大学生温暖公益行、“一起云支教”专项实践、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等,参加者计0.5分。一学年累计计分不超过4分。
5.积极参与素拓活动,素拓学分分数达到12分、9分、6分,分别计2、1、0.5分。
6.作为选手参加院校两级组织的集体活动,包括端午诗会、辩论赛、从师技能大赛、丁香花开、学习领跑小组主讲人、体育比赛等校园文化活动,每次计0.2分,累积不超过2分。
四、减分项目计分内容及计分标准
1.在爱校荣校和传播网络正能量等方面如有不良表现者、考试作弊者、私自搬出到校外住宿者,取消其该学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2.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校者和夜不归寝者;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宿舍内做饭等被通报者;不遵守住宿纪律等其他违反《大学生手册》的违规情形者;被通报一次减一分,累计被通报三次者取消本学年度各类奖学金评选资格。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文学院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以上减分项均可累计计算,统计结果以学院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公示为准。特殊事宜,学院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文学院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
2024年6月27日